赣榆县农业综合开发河海大学高级研修班圆满结业
发布时间:2012-02-21 22:34:34 来源:
句容市农业资源开发局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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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6月30日《新华日报》的B7版,我看到一篇文章,名字是《农业专业合作社发展中值得关注的新情况》,文中讲到了合作社在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文章列举了三点,分别是:1、股权集中化趋势,即合作社股权有向经营层集中持有的趋势。文中指出,调整股权的本质就是调整收益的分配,即使严格按合作社法执行,由于合作社内部持股结构的大幅度调整,必然会导致利润分配向有利于经营管理者的方向发展。2、人为设置入社“门槛”。时下合作社的主导者(领办者、大户),片面追求经济效益,人为抬高入社门槛,将小户、散户拒之于合作社门外的现象屡见不鲜。例如某禽业合作社的入社门槛是年养殖规模要求1万只以上;某水产养殖合作社的入社门槛是养殖水面30亩以上并有一定的流动资金;某蔬菜专业合作社要求入社经营面积在5亩以上,等等。人为抬高入社门槛,会将相当数量的小规模经营农户挡在合作的门外,无法获得合作的种种利益。3、销售环节的“经济人”倾向。各种各样的合作社组织在产品销售环节,由于普遍采取“售前结算”方式,理论上说合作社期望购销差价越大越好。而普通成员的愿望正相反,期望购销差价越小越好。因此,导致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最为关键的产品销售环节,合作社经营者或领办人与普通成员间形成尖锐的利益冲突,严重背离了合作的初衷。
看完这篇文章,我不由的想到戴庄有机农业合作社。一方面,我对它比较熟悉,因为它一直是戴庄村省丘陵山区项目的申报和承担单位。另一方面,因为其知名度。该合作社是全省首家有机农业合作社,其鲜明的特点,再加上著名农业专家赵亚夫的亲身指导,所以一直为句容人民所关注。下面我想从这三个方面来剖析一下戴庄有机农业合作社,看看它是否出现上述所说的三种情况和问题呢?
首先,从股权方面,戴庄有机农业合作社依法动员和组织社员入股,建立股本金制度。社员按一亩有机水稻入一股,每股金额300元,从2007年起,分三年在有机大米利润二次分配中转账,以后按股分红。上面还提到,股权主要是向经营管理者倾斜,经营管理者从中盈利,但是戴庄有机农业合作社最鲜明的特点是产生了由村组干部、技术专家和农户代表相结合的理事会和监事会,并聘请著名农业专家赵亚夫担任顾问。这一成分复杂的合作组织,明显优越于由纯农户组成的合作社。一般大户管理者主要是考虑产品量的合作,合作社提供一些最基本的服务,但合作双方并不要求建立紧密的产权关系。因此很多是松散的、不稳定的组织,尚未构成独立的法人。另外,一般农户管理者往往没有管理职能,管理上暴露出明显的缺陷。但戴庄这种复杂的合作组织,既有利于把合作社办成调动干部和社员群众两个方面积极性的利益共同体,同时也增强了党组织在合作社中的影响和号召力,更容易说服和发动群众共同走上致富之路。因此,在这种特殊的“村委会+合作社”的新型模式和健全的管理制度下,戴庄有机农业合作社没有出现上述第一条所说的利润分配向着有利于经营管理者的方向发展。
其次,在合作社吸收会员方面,根据戴庄有机农业合作社章程第八条规定:凡具有承包经营农地并从事本社有机农业生产、承认和遵守本章程、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农民和其他人员,以户为单位提交入社申请表,经理事会审查核准,核发社员证,1户1证,入社户中参与有机农业生产的劳动力均为本社社员。所以合作社自2006年成立以来,社员已经由152户迅速发展到515户,完全遵循“入社自愿、退社自由”的原则。
而且,戴庄农业合作社还有另一个鲜明特点,那就是它实现了“小农经济”和“大市场”的完美嫁接,具体做法那就是将生产和销售分离开来,不改变原有土地现状和一家一户分散生产的现状,但分散生产出来的产品则全部交给合作社统一加工和销售,最后同样实现了农业规模化的目的,即小农户生产,实现了规模化的销售。这就在农户小规模生产和社会化大市场之间架起联系的桥梁。这种模式非常符合中国的国情,人多地少、户均经营面积小而散,是中国的普遍现象,家庭联产承包制作为中国一项基本经济制度将长期不变。戴庄合作社实质上是一种新的“有统有分、统分结合”,较好的解决了土地分散经营和高效农业规模化的矛盾,已成为发展现代高效农业的重要载体。从这个层面来说,戴庄合作社没有出现上述第二点。
再次,戴庄合作社成立之初就约法三章,明确利益关系。合作社实行“六个统一”,即:统一规划生产布局、统一技术培训、统一标准化生产技术规程、统一免费供应种子和农资、统一品牌、统一组织产品销售,并明确利润两次分配机制,建立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紧密型利益连接机制,最大程度的让利于民。
在合作社章程的第六条,合作社的主要任务中写到:组织并帮助社员销售按标准生产的合格有机农产品。合作社以不低于当地市场价格的保护价收购社员生产的符合标准的产品对外销售,并创造条件逐步开展社员需要的有机农产品储藏、运输、加工,提高农产品附加价值,增加社员收入。第三十五条在年终利润分配方面也作了规定,首先留取必要的公积金,其次就是第二次利润返还,即按照社员交售产品数额第二次利润返还,“二次返利”产生了合作社的凝聚力,增强了农户对合作社的信任。所以,我们看出戴庄有机农业合作社在产品销售环节并未出现上述第三点的“经济人”倾向。
通过以上三点的分析,我们不难知道为什么在合作社成立的两年时间里,戴庄农民的收入就翻了一番,从3000元到6000多元,实现了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因为它有十分规范的制度和真正以利益为纽带将农民组织起来的决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