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农业资源开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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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
权利编码 JS000000NZ-QT-0002 权力名称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
法定期限 4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40个工作日
办理地点 南京市云南路31-1号805室 办理部门 江苏省农业资源开发局
监督电话 025-83277818 联系电话 025-83277851
实施主体 江苏省农业资源开发局 在线办理链接
生效时间 2009-01-01 失效时间
权力分类 其它权力    
  • 办事指南
  • 流程图
  • 表格下载
  • 法律依据
  • 办理条件

《江苏省滩涂开发利用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侵占、毁坏滩涂开发利用工程及其设施;破坏沿海军事设施;影响行洪、防洪、防台、防潮以及河道整治和水工程运行管理;妨碍港口建设和航运安全;非法占用渔港港区及其设施;倾倒废液、废渣或者其他废弃物污染滩涂;损毁护岸防浪植物或者砍伐堤防防护林;破坏滩涂内的自然保护区;滩涂围垦工程未达到安全标准设置居民点或者进行重要设施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主管滩涂开发利用工作的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依法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详情请见流程图

《江苏省滩涂开发利用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侵占、毁坏滩涂开发利用工程及其设施;破坏沿海军事设施;影响行洪、防洪、防台、防潮以及河道整治和水工程运行管理;妨碍港口建设和航运安全;非法占用渔港港区及其设施;倾倒废液、废渣或者其他废弃物污染滩涂;损毁护岸防浪植物或者砍伐堤防防护林;破坏滩涂内的自然保护区;滩涂围垦工程未达到安全标准设置居民点或者进行重要设施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主管滩涂开发利用工作的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依法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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