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滩涂开发利用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侵占、毁坏滩涂开发利用工程及其设施;破坏沿海军事设施;影响行洪、防洪、防台、防潮以及河道整治和水工程运行管理;妨碍港口建设和航运安全;非法占用渔港港区及其设施;倾倒废液、废渣或者其他废弃物污染滩涂;损毁护岸防浪植物或者砍伐堤防防护林;破坏滩涂内的自然保护区;滩涂围垦工程未达到安全标准设置居民点或者进行重要设施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主管滩涂开发利用工作的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依法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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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滩涂开发利用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侵占、毁坏滩涂开发利用工程及其设施;破坏沿海军事设施;影响行洪、防洪、防台、防潮以及河道整治和水工程运行管理;妨碍港口建设和航运安全;非法占用渔港港区及其设施;倾倒废液、废渣或者其他废弃物污染滩涂;损毁护岸防浪植物或者砍伐堤防防护林;破坏滩涂内的自然保护区;滩涂围垦工程未达到安全标准设置居民点或者进行重要设施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主管滩涂开发利用工作的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依法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