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9号)单元格内换行第八条 依照统一组织、分级管理的原则,合理划分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农发办)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农垦总局(以下简称省)农业综合开发办事机构(以下简称农发机构)的管理权限和职责。单元格内换行第三十八条第2款 其他农业综合开发项目一般由省级农发机构组织评估、审定,部分项目可以委托地级农发机构组织评估、审定,国家农发办进行指导、监督和抽查。单元格内换行第四十三条 国家农发办主要批复土地治理项目年度实施计划的开发范围、任务及投资额等。省级农发机构根据国家农发办的批复向下批复项目年度实施计划,并报国家农发办备案。单元格内换行 产业化经营项目年度实施计划300万元以上的由国家农发办批复,其他项目年度实施计划由省级农发机构批复。单元格内换行第四十四条 年度项目实施计划进行调整、变更和终止的,应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单元格内换行 (一)(凡建设内容调整涉及财政资金额度)低于100万元的,应由组织审定该项目初步设计的省级或地级农发机构批准。单元格内换行 (二)项目变更(指项目性质、建设地点、项目实施单位的任何一项变更)或终止,须逐级报经组织该项目评估审定的国家农发办或省级农发机构批准。由省级农发机构批准变更或终止的项目,需报国家农发办备案。单元格内换行第五十二条第1款 农业综合开发竣工项目一般由省级农发机构进行验收,部分竣工项目可以委托地级农发机构验收。单元格内换行2.《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农业资源开发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苏政办发〔2000〕1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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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9号)单元格内换行第八条 依照统一组织、分级管理的原则,合理划分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农发办)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农垦总局(以下简称省)农业综合开发办事机构(以下简称农发机构)的管理权限和职责。单元格内换行第三十八条第2款 其他农业综合开发项目一般由省级农发机构组织评估、审定,部分项目可以委托地级农发机构组织评估、审定,国家农发办进行指导、监督和抽查。单元格内换行第四十三条 国家农发办主要批复土地治理项目年度实施计划的开发范围、任务及投资额等。省级农发机构根据国家农发办的批复向下批复项目年度实施计划,并报国家农发办备案。单元格内换行 产业化经营项目年度实施计划300万元以上的由国家农发办批复,其他项目年度实施计划由省级农发机构批复。单元格内换行第四十四条 年度项目实施计划进行调整、变更和终止的,应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单元格内换行 (一)(凡建设内容调整涉及财政资金额度)低于100万元的,应由组织审定该项目初步设计的省级或地级农发机构批准。单元格内换行 (二)项目变更(指项目性质、建设地点、项目实施单位的任何一项变更)或终止,须逐级报经组织该项目评估审定的国家农发办或省级农发机构批准。由省级农发机构批准变更或终止的项目,需报国家农发办备案。单元格内换行第五十二条第1款 农业综合开发竣工项目一般由省级农发机构进行验收,部分竣工项目可以委托地级农发机构验收。单元格内换行2.《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农业资源开发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苏政办发〔2000〕109号)